“美女,加个微信?”
周莉抬头一看,发现对方长得还不错,欣然同意。
回到KTV包厢,周莉和对方聊了起来,原来对方不是本地人,是过来喝喜酒的,叫王建,20岁,只比自己大两岁多点。
“你有男朋友吗?”王建问。
“有”。
“交个朋友”。
“嗯”。
“有空带我转转这里”。
“没空,我要找朋友”。
“社会人”。
过了大概半个小时,周莉到包厢外打电话,而另一边的王建正好也因为喝了酒感觉闷出来透气。
聊了几句后,王建觉得有些吵,提议到安全门后的楼梯去聊。
二人到楼道间聊了一会后,往下走了半层,在楼梯转角处,二人开始拥抱、亲吻等。
接着二人又往下走了半层,周莉面朝墙壁,王建在其身后,二人发生关系。
完事后王建感觉赵莉有些不开心,就对周莉说要是恨我就打我一巴掌,于是周莉给了王建一巴掌。
周莉回到包厢后告诉朋友自己被强奸了,朋友听后立马报警。
当晚,王建被警方从包厢带走。

1、周莉表示:
先前的搂抱、亲吻可以接受,王建没有殴打、辱骂、恐吓自己,但是在楼梯间的时候自己说要走,他威胁说要上去就一起牵手上去,他这样自己就不想上去了,自己有用手推他,事后打了他一巴掌。手机的话,当时手机掉在了地上(之后其又表示王建抢走了自己的手机,直到结束后才还给自己)。
2、王建表示:
期间周莉确实有推自己,但是她没说什么。自己没有殴打、辱骂、恐吓她,也没有抢她的手机,她是愿意的。
3、经查:案发时周莉尚未成年,先前和男朋友有过性行为。当天二人在楼梯间相处时间约50分钟,期间有人从上一层楼道经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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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判决认定:强奸罪,三年二个月
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违背周莉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关系,判决王建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。
王建不服,提起上诉,表示自己没有使用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她发生关系,她自己都认可了,而且从二人发生关系的姿势也能知道,她不配合都没办法。
二审法院审理后觉得一审法院判决王建犯强奸罪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发回重新审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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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波三折,终获无罪
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:
(1)案发地点在KTV安全门处,系半开放、未封闭场所,当时有人从上一层楼道经过,周莉并没有呼救等企图向他人求助的行为。
(2)当王建使用背立式的方式与周莉发生关系时,周莉没有用语言表示拒绝,也没有指责、呼救等方式进行反抗,并且结合人体的情况来看,此种方式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,是无法发生关系的。
(3)周莉当晚有喝酒,但是没有证据证实其处于醉酒状态。同时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周莉系未成年人,对性的认知能力较差,其不具有辨别是非、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意见,经查周莉案发时差两个月满十八岁,先前交过男朋友,且已有过性行为,难以认定周莉的性认知能力差。
综上,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,王建使用了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在周莉不知反抗、不能反抗、不敢反抗的情况下,违背周莉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。
据此,法院判决,王建无罪。
从被拘留到释放,王建共被羁押481日,获得国家赔偿金16万余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。